1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权威公布:截止2018年底,影视行业自查申报补税117.47亿元,已入库115.53亿元!
其实,10月2日,总局已经开始行动了!
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影视行业来了一个全面、深入、有针对性的查税。
(▲图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短短3个月的时间,“主动认错”掏腰包补缴税款就达到了117个亿。
但这个数字至少说明了一个也许早已众所周知的问题,过去几年时间里,影视行业当中有多少不可告人的“秘密”。可以大胆的想象一下,现在的娱乐圈,已经“树大招风”,暴利的时代快要结束,“阴阳合同”再也不敢大方的签了。
说到娱乐圈、明星涉嫌偷税漏税的话题,一个个明星因为税务问题“跌了跟头”。
对于国家出力查处娱乐圈的税务问题,相当一部分的吃瓜群众,感到极其“舒适”。多年来,中国明星的收入问题,已经成为茶余饭后人民群众吐槽抨击的主要对象。中国明星的收入,比起娱乐业同样发达的日本、韩国等地,那简直是“土豪”级别,群众里“打土豪”的声音也不绝于耳。
(▲图片来源:网络)
2018年,这些都是让明星们哀嚎的大事件:
导火线:范冰冰连补带罚8个亿
掀起这一场“明星查税”风波的事件,就是2018年中的“崔永元怼范冰冰”事件。大概来龙去脉:
5月28日和29日,崔永元在微博上发布了,怀疑与范冰冰有关的阴阳合同图片;
6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调查核实;
10月3日,时隔四个月,新华社报道,税务部门依法查处其的偷逃税问题,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约8.83亿人民币,范冰冰微博发布“道歉信”表示“完全接受”处罚。
(▲图片来源:新华社)
升温事件:霍尔果斯大撤退
去年6月,“范冰冰”事件爆发以来,明星们大批量注销的霍尔果斯公司:
6月14日,徐静蕾任监事的霍尔果斯春暖花开影业有限公司公布了注销公告;
7月23日,赵文卓和张丹露:全资持股的霍尔果斯万奇影视传媒申请注销;
8月29日,霍尔果斯天翔影视传媒申请注销;
9月11日,任重担任法人持股10%的霍尔果斯星禾影业申请注销;
9月26日,有媒体爆出冯小刚持股30%的霍尔果斯美拉,以自行清算的方式申请注销,加上此前注销的北京冯氏文化经纪有限公司、北京冯氏智取广告有限公司,冯小刚今年一共注销3家公司……
国家出手:明星“限酬令”
6月28日,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进依法纳税,促进影视业健康发展。
《通知》强调,要制定出台影视节目片酬执行标准,明确演员和节目嘉宾最高片酬限额,现阶段,严格落实已有规定,每部电影、电视剧、网络视听节目全部演员、嘉宾的总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主要演员片酬不得超过总片酬的70%。
(▲图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8月份,由周迅和霍建华主演的《如懿传》,被点名批评,两位男女主片酬加起来合计1.5亿,导致之前《如懿传》的上映档期也被一拖再拖。
明星涉税,有些结局很悲催:
范冰冰虽然被连补带罚8个亿,最近几个月低调得没了“人影”,但是目前看来,算是“硬着陆”了。国家一出手,让明星们自查自纠,就涌现出巨多“积极配合”、“主动交代”的名人们。众所周知,明星涉税事件,有前车之鉴,还有几件轰动社会的大事件,明星们乖乖“交钱”。
刘晓庆坐牢一年多
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1996年以来采取不列或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等手段偷税漏税达1458.3万元。因数额巨大,刘晓庆蹲了1年多的大狱。
作为在中国影坛金字塔尖的女星,刘晓庆过去的成就有目共睹,盛名之下,因为偷税漏税,刘晓庆依旧没能逃脱牢狱之灾。
毛阿敏禁闭3个月
1989年,毛阿敏在黑龙江演出5天,赚了6万元,偷税漏税近4万元,经报道后,引起全国公愤,并被原单位关了3个月的“禁闭”。当时的罚款总额达到60多万。5年后,毛阿敏再次陷入税案风波,因漏税,毛阿敏需补缴27万税款。
林志玲补税千万
2008年初,“台湾第一名模”林志玲首次登上台湾艺人补税榜,补税额高达千万新台币。林志玲的妈妈坚称女儿不会漏税,而林志玲也一直不出面澄清。终因涉嫌报税不实,税务部门要求其补税及罚款共近千万元新台币。虽然法官没有传讯林志玲,但她曾亲自到台北法院出庭。
大S、小S补税3000万新台币
2006年7月,台湾艺人大S徐熙媛、小S徐熙娣被台湾税务部门列为头号追税对象。5年来两人少报收入近亿元新台币,按条文规定计算,两人须补缴税款高达3000万元新台币。
为什么欠税这么多,当时就没被发现呢??
当然是明星们用了各种避税手段,而正因为近几年,明星涉税事件频频牵动人心,这些手段被一一曝光:
第一,利用税收洼地,移民
新疆霍尔果斯、浙江东阳、上海松江区、无锡国家数字电影产业园等,都是明星们热衷的税收优惠地区。唐德文化及范冰冰创办的爱美神影视,注册地址就是在无锡。
比如霍尔果斯,早在2011年,国家实行一系列免税政策。新注册公司享受5年内企业所得税全免(国税15%和地税10%,共计25%)。5年后地方留存的40%将以“以奖代免”的方式返还给企业等。公司上市有绿色通道,还有高额奖励。
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以来有超过200家影视文化或传媒公司在霍尔果斯落户,这些在霍尔果斯注册的公司基本都是“空壳”,并没有员工真的去当地办公。
另外,放弃国籍避税也较为常见。入籍低税甚至是无税国家,如瑞士、列支敦士登、安道尔和摩纳哥等,对中国境内的收入只需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第二,利用个人工作室
明星成立工作室、独资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缴税可以按照工商户缴纳,纳税合并征收,实现相对较低的企业赋税。影视行业的很多成本没有发票,会计账簿不健全。
第三,签“阴阳合同”
就拿小崔爆料的1000万和5000万举例,“阳合同”1000万公开申报纳税,“阴合同”5000万通过"多层关系"转入艺人手里。纳税金额较低的一份为公开的“阳合同”,而真实金额的合同则为实际生效的“阴合同”。
当事双方之所以签订“阴阳合同”,最直接目的就是逃税。此行为违反了《刑法》第201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第四,通过股权、红利的方式
很多有实力的制作公司通过合股开公司及将片酬转化为投资、股权、红利等,以新型分红方式锁定跟明星的关系。很多演员摇身一变成了出品人、制作人,可以避开高片酬带来的高税收。
2015年11月,华谊兄弟公告,收购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70%的股权,美拉传媒当时的大股东是冯小刚,持股比例99%,公司账上人民币 1.36 万元,负债 1.91 万元,合起来总资产-0.55 万元,就是这样一家公司,华谊兄弟用了 10.5 亿元人民币买下。
虽然买下这家公司就等于买下冯小刚未来拍电影的产出,但是这笔交易明显对冯小刚更有利,等于让他以 10.5 亿元的高价提前套现,华谊兄弟却要承担未来美拉传媒出现各种幺蛾子的风险,这显然不合算,也引起了股民的质疑,但最终也还是通过了。
第五,调整支付手段
按照税法规定,劳务报酬超过一定比例,需要加成征收。对于片酬动辄千万、过亿的明星,一次取得的片酬拿得越高,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多。
为了避免缴纳高额所得税,明星们调整薪酬的支付手段,包括分期支付、税后支付、名目分摊和设立信托等。明星们要求制作方支付“税后薪酬”也很常见。表面上看,明星遵纪守法纳税,实际是转嫁成本,这已经成为影视产业中的一种常态化行为。
比如,影视公司向某明星支付5000万的税后片酬,该公司实际支付的金额约为7352万,税费超过2300万,制片方对此早已怨声载道。
第六,直接收现金、贵重礼品
收现金,收入不入账,或以他人账户收取报酬。以“接受馈赠”的形式获取房子、珠宝等,抵扣报酬。这两种方式在税务检查中很难被发现。
第七,单一收入分摊、转移或成立第三方公司
比如身兼制片、顾问等职务,将片酬分摊到各个细分项目,包括制作费、顾问费、咨询费、服装费和化妆费等。顾问费和咨询费的弹性很大。这些项目是否属于纳税范围、免税范围和税务核定时扣除的范围等,都需要税务部门来核查。此外,成立第三方公司,由第三方公司开虚假发票,这就构成了刑事犯罪。
第八,设立信托
这种方法比较“高级”,并且花费不菲。通过设立信托,委托人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在法律上,纳入信托的财产已不归属委托人所有,受托人向受益人所支付的资金,来源于信托财产的增值,不属于投资交易所产生的收益,所以也不存在缴纳所得税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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