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08-1909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新闻资讯

最新政策解读,最新动态分析,让您掌握有用资讯!
首页 / 新闻资讯 / 政策解读 / 2月1日起,再私自换外汇,小心成为刑事犯罪

2月1日起,再私自换外汇,小心成为刑事犯罪

时间:2021-09-24

来源:小源

浏览次数:3102

国家打击“地下钱庄”、非法转移资金、洗钱、非法买卖外汇的步伐毫不停歇!


就在春节假期前1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12条,自201921日起施行。

 


 


也就是从这个月开始,私自买卖外汇、“换汇黄牛”、地下钱庄等等,将受到更严厉的打击。 2019年,国家加强外汇管制、严查非法资金转移的强硬态度和查处决心!

 


该《解释》共12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的认定标准,以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二是非法经营罪、洗钱罪、帮助恐怖活动罪的竞合处罚原则;

 

三是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及判处罚金的标准;

 

四是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五是从宽处罚的认定条件和标准;

 

六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犯罪地的认定;

 

七是《解释》的时间效力。

 


 

规定三种“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形

 

第一种,虚构支付结算情形,即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第二种,公转私、套取现金情形,即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第三种,支票套现情形,俗称“支票串现金”,即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此外,第四项兜底项规定了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以适应支付结算方式不断变化的需要。

 

 

明确非法买卖外汇的认定标准

 

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实践中,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主要有较为传统的以境内直接交易形式实施的倒买倒卖外汇行为和当前常见的以境内外“对敲”方式进行资金跨国(境)兑付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

 

倒买倒卖外汇,是指不法分子在国内外汇黑市进行低买高卖,从中赚取汇率差价。此类钱庄俗称为“换汇黄牛”。

 

变相买卖外汇,是指在形式上进行的不是人民币和外汇之间的直接买卖,而采取以外汇偿还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偿还外汇、以外汇和人民币互换实现货币价值转换的行为。

 

资金跨国(境)兑付是一种典型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跨国(境)兑付型地下钱庄,不法分子与境外人员、企业、机构相勾结,或利用开立在境外的银行账户,协助他人进行跨境汇款、转移资金活动。

 

这类地下钱庄又被称为跨国(境)兑付型地下钱庄,即资金在境内外实行单向循环,没有发生物理流动,通常以对账的形式来实现“两地平衡”。现在多数地下钱庄的主要业务是资金跨国(境)兑付,导致巨额资本外流,社会危害性巨大,属重点打击对象。

 

据此,《解释》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严厉打击洗钱、帮助恐怖活动犯罪

 

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地下钱庄和洗钱、恐怖融资有着天然的联系,已成为不法分子从事洗钱和转移资金的最主要通道。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地下钱庄实施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行为,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又构成洗钱罪或者帮助恐怖活动罪的,按照竞合犯处罚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释》第五条明确了非法经营罪与洗钱罪或者帮助恐怖活动罪竞合时的处罚原则,彰显了我国依法严厉打击洗钱、帮助恐怖活动犯罪的态度和决心。

 


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哪些情形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数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且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构成哪些“刑事犯罪”?

 

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洗钱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构成刑事犯罪,按照刑法规定予以处罚。

 


哪些情况可以“从轻处罚”?


行为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调查,退缴违法所得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违法单位和负责人,会被一并定罪处罚:

 

单位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新出炉,新加坡2019财政预算,税务最新变化在这 上一篇 支援每家香港公司100万!15亿政府基金,等你来拿! 下一篇

资深顾问

王 蓉 Summer Wang

手机:18038007236

邮箱:summer@realyuan.com

新闻学专业背景,从业9年 , 专注海外注册/银行开户,服务数千企业

加微信

免费咨询

填写信息将被保密

在线咨询

客服热线

免费咨询:400-108-1909
中国总部:00852 9330 9816
新加坡公司:0065-6248 0972
7*24小时客服服务热线

微信客服

扫一扫

QQ咨询

QQ咨询
尊敬的客户,我们24小时竭诚为您服务

选择以下客服马上在线沟通: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