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与发票有关的各种操作近乎泛滥,CBD的街边还会看到有人叫卖“发票”,虚开发票、虚假发票的违法行为层出不穷。但是近几年,随着国家加强发票管理、严厉打击与发票有关的违法行为,现在,与发票有关的非法操作,已经处在风口浪尖,是不可触犯的红线。
2018年8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联合召开会议,共同部署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
很多人也许以为发票与税务有关,触犯某些与发票有关的规定,只不过会被税务局行政处罚,并不严重。
但其实,与发票有关的众多行为,都是属于《刑法》管辖的范畴,一旦触犯,属于刑事犯罪,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和刑事处罚。而且,部分税收法条中,比如《税收征管法》等均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发票有关的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的后果等,即属于应当予以立案追诉的涉嫌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根据虚开发票的金额和情节严重性,虚开发票的单位将被判处罚金,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判处三年以下,直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以下瑞源咨询为您总结,与发票有关的“七宗罪”,千万别中招!
一宗罪:虚开发票
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等
虚开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205条,以及2018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1.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3.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宗罪:虚开其他发票
虚开除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如常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2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3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205规定,对构成虚开发票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宗罪:伪造、出售伪造发票
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
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刑法》第206条规定,构成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四宗罪:非法出售“真发票”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俗称“真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刑法》第207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宗罪:非法购买“真/假发票”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俗称“假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对于非法购买后又虚开、又出售的,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的标准,即虚开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应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刑法》第208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6条(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宗罪:非法制造“假发票”
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非法制造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出售非法制造的抵扣税款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即非法制造或者出售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数量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刑法》第209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
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七宗罪:持有“假发票”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持有”是独立于作为与不作为之外的第三种犯法行动情势。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即行为人实施或处于对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非法支配、控制的事实或状态,如存放、占有、携带、藏有、把持等,无需处于行为人的物理性把持之下,即使伪造的发票与行动人的人身或住所分别,但根据事实,物品仍为行动人所把持,也视为持有。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
2. 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3. 持有伪造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其他普通发票(如增值税普通发票)2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210条定,构成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字/图片来源: 税海涛声、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政府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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